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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港澳人員就業辦事指南
2007-10-26 13:36:00

  一、內容

  省勞動保障廳審批臺港澳人員在省直、中央廳局級駐穗單位和在省勞動保障廳立戶單位就業,簽發《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二、依據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第二批)》(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

  三、申辦《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一)條件

  1.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

  2.身體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4.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需提交材料

  1.新辦《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1)填寫《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申請和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

  (2)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

  (3)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個人有效旅行證件(具體指公安機關簽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外交部門為臺港澳人員在境外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複印件;

  (4)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具體指由內地衛生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書》,或臺港澳地區批准設立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5)聘雇意向書或者任職證明;

  (6)擬聘雇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擬聘雇人員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具體指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其他部門核發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7)近期大一寸彩色證件照片2張。

  2.延期《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1)《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原件;

  (2)填寫《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延期申請表》;

  (3)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註冊證(副本)複印件1份;

  (4)聘雇證明1份(原簽訂勞動合同已到期的,須提供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到期的,則須提供單位續聘證明)。

  3.變更《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1)《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原件;

  (2)填寫《外國人/臺港澳人員就業證變更申請表》;

  (3)相應資料:(如護照號碼變更,提供新護照個人資料頁的複印件;公司名稱變更的,提供工商部門批准變更的營業執照、證明等;更換工作單位的,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意向書(勞動合同/委派書/《代表證》複印件)。

  4.補辦《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1)用人單位提交《補辦就業證申請表》(註明補辦原因);

  (2)有效護照複印件;

  (3)近期大一寸彩色證件照片1張。

  5.遷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1)《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原件;

  (2)填寫《登出/遷轉就業證申請表》一式兩份;

  (3)原就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4)新聘用單位擬聘該人員的證明。

  6.登出《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1)《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原件;

  (2)《登出/遷轉就業證申請表》一式兩份;

  (3)原就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程序

  1.申報受理。用人單位備齊規定的資料後向省勞動保障廳辦事大廳申報;資料齊備、符合規定,予以受理。

  2.審批發證。符合條件的,簽發、延期、變更、遷轉《外國人就業證》;不符合條件的,簽發《不予許可決定書》。

  (四)辦結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新辦證7個工作日,延期、變更、補辦證3個工作日,其他的即時辦結。

  四、是否收費(收費依據和標準)

  根據粵價〔2002〕394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聘用臺港澳人員須繳就業調配費:每人每月9元。憑《繳款通知書》到建設銀行繳交。

  五、辦事地址及諮詢、監督電話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廣州市教育路88號,郵政編碼:510030

  諮詢電話:83341417、83367884,監督電話:83192865

  廳公共網址:http://www.gd.lss.gov.cn

  廣東省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

  地址:龍口西路207號,電話:3825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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