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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辦理規定
2006-10-28 21:29:16 SRC-26

  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是由國務院針對外國專家來華工作準入管理制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第412號令)(省政府令106號第一點第108項為“外國專家來粵工作許可)。符合條件的外國人通過申請並獲得批准後,可以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並辦理職業(Z)簽證、《外國專家證》以及在華居留許可。

  一、申請資格

  應聘來粵的外國專家,一般分為經濟技術類專家和文教類專家。前者指應聘在廣東省各級政府機關、經濟和社會管理部門、科研機構、工商企業等領域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後者指應聘在廣東省各類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新聞出版、醫藥衛生、文化藝術、體育等部門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在粵工作的外國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身體健康、無違法犯罪記錄、無不良行為;

  (二)必須是聘用單位工作需要;

  (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文教類的語言教師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或持有國際公認的教師資格證,且教授的語言應是其母語。

  二、辦理程序

  (一)申辦《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

  1、外國專家在入境前需由聘用單位向省外專局或已委託相關業務的地級市外專局(廣州、深圳)申請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可派人直接報送材料或通過郵寄方式遞送),向省外辦(或廣州、深圳市外辦)申請辦理《被授權單位的簽證通知函(電)》(可由外專局轉送)。

  2、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省外國專家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經告知仍無法補正的,不予受理,省外國專家局將出具加蓋印章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註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省外國專家局依據有關規定,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規定期限(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由省外國專家局頒發、送達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製的並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且由本行政機關授權人在相應欄目上簽字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由省外國專家局出具加蓋印章的《不予行政許可通知書》,並註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二)辦理職業(Z)簽證

  聘請單位將《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原件、被授權單位的簽證通知函(電)寄給擬聘人員(聘用單位應保留許可證複印件及許可證存根),由其本人憑《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原件、被授權單位的簽證通知函(電)及有效護照,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職業(Z)簽證,中國駐外使領館留存工作許可原件。

  (三)申辦《外國專家證》

  1、已辦理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並持職業(Z)簽證來粵工作的外國專家,在入境後十五日內,由聘用單位持《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存根、護照複印件(含簽證頁)及健康證明等材料到省外國專家局或省外國專家局已委託辦理相關業務的工作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廣州、深圳、佛山、江門、珠海)外國專家管理部門申辦《外國專家證》。對材料不齊全的,外國專家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齊全的,外國專家管理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發給《外國專家證》。

  2、已在我境內任教且持有職業(Z)簽證及《外國專家證》的外國專家,轉換工作單位時需交回原有《外國專家證》,並由新的聘請單位為其重新申辦《外國專家證》(審批程序和時限與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相同)。

  (四)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手續

  外國專家在入境後三十日內憑職業(Z)簽證、健康證明和《外國專家證》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手續。

  (五)《外國專家證》的延期

  合同期滿後又續約或合同未到期但《外國專家證》已到期的外國專家,須由聘用單位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延期手續,如提交材料齊全的,發證機關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外國專家證》的管理

  1、外國專家因聘期結束或其它原因離開聘用單位,該《外國專家證》將失效,由聘用單位收回《外國專家證》,並上交發證單位登出;

  2、如不慎遺失《外國專家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提出補發《外國專家證》的書面申請,由發證機關給予補發。

  三、申報材料

  (一)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所需材料:

  1、加蓋聘請單位公章的《外國專家(外籍教師)來華工作申請表》

  (可在http://guangdong.caiep.org下載);

  2、個人護照複印件;

  3、最高學歷證書複印件或專業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

  4、個人簡歷(包括學歷、工作經歷);

  5、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簽發的或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如只能提供私人醫生出具的健康證明,則在入境後需補交由我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

  6、國家外國專家局印發的標準聘用合同(文教類)及附件,或聘用單位制定的包含標準合同所有內容的聘用合同(中英文),合同中應有醫療、意外保險條款;

  7、如有隨行家屬,除需提供其護照複印件外。配偶須提供婚姻關係證明,18歲以下子女須提供出生證明(18歲以上子女不再作為隨行家屬)。

  (二)已獲《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並持職業(Z)簽證的外國專家辦理《外國專家證》所需材料:

  1、加蓋聘請單位公章的《外國專家證申請表》(可在http://guangdong.caiep.org下載);

  2、《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複印件,申請人存根;

  3、護照複印件(含簽證頁)

  4、專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

  5、我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如在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時已提交了規定的健康證明,則此項可不再提供);

  6、如有隨行家屬,需提供近期小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

  (三)辦理《外國專家證》延期所需材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公函;

  2、新的聘用合同;

  3、《外國專家證》原件。

  (四)國內轉聘者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所需材料:

  1、《外國專家證申請表》(可在http://guangdong.caiep.org下載);

  2、原《外國專家證複印件》;

  3、個人簡歷(包括學歷、工作經歷)

  4、上一個聘用單位(半年內)的推薦信材料複印件;

  5、護照複印件(含簽證、居留許可頁);

  6、最高學歷證書複印件或專業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

  7、如從外省轉聘,需提交最近一次由其原工作省份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我省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

  8、國家外國專家局印發的標準聘用合同(文教類)及附件,或聘用單位制定的包含標準合同所有內容的聘用合同(中英文)。

  9、專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

  10、如有隨行家屬,除需提供其護照複印件外,配偶須提供婚姻關係證明,18歲以下子女須提供出生證明(18歲以上子女不再作為隨行家屬)。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雖然為外國專家,但應由聘用單位代向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和辦理手續,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外國專家本人前往辦理;

  (二)各聘請單位應儘量提早準備,對擬聘外籍人員進行調查了解,上報所需所有材料,並按規定流程辦理各項手續,原則上不得聘請持旅遊(L)等其它種類簽證入境的外籍人員,更不允許在未獲得工作許可的情況下,直接讓外教入境;

  (三)聘用合同中必須有醫療(包括大病及住院)和意外保險的條款,原則上要求聘用單位為外國專家購買,若聘用雙方達成協定由外國專家本人負責,在辦理專家證時必須附上所購醫療及意外保險單據的複印件。

  (四)如果國家有新的相關規定,以國家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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