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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
2006-06-19 08:35:22 SRC-26

  一、內容

  1、已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的中央、省屬、軍隊駐穗企業職工或與省屬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未參保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2、廣東省各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重新鑒定工作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其重新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應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退休手續而因傷病申請提前退休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二、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中毒醫療終結鑒定標準》、《關於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及相關法規、文件。

  三、條件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病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2、已進行工傷認定,並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屬於工傷。

  3、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4、因傷病申請提前退休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四、需提交資料

  (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廣東省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可在http://www.gd.lss.gov.cn/下載),一式三份;

  2、在醫療機構救治期間的診療病歷複印件,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複印件;

  3、相關的檢查報告複印件(如X光報告、B超報告、肝功能、腎功能等)、影像檢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4、工傷認定決定書複印件;

  5、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注:提交材料為複印件的,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印章並核對原件。

  (二)提出勞動能力重新鑒定申請,除上述1—5項材料外,尚需提交下列材料:

  1、職工所在的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2、職工所在的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

  注:提交材料為複印件的,需要驗明原件。

  (三)因傷病申請提前退休而要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廣東省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一式三份;

  2、診療病歷複印件,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相關的檢查報告複印件(如肝功能、B超、血像、腎功能等)、影像檢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4、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核定的職工連續工齡核定表或養老保險對賬單(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後申請退休的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

  5、身份證複印件(要求男職工達到50周歲,女職工達到45周歲)。

  注:提交材料為複印件的,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印章並核對原件。

  五、辦理程序

  (一)提出申請。工傷發生後初次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在自收到所在參保統籌地區的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書面材料到我廳當面提出。因傷病要求提前退休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在達到規定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後再提出(建議在提出申請前帶上傷病診療資料、身份證、養老保險對賬單等,先到我廳相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

  (二)審查受理。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且符合規定要求,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予以受理。

  (三)組織鑒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規定的辦法、程序和標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結論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後,應當及時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單位和個人。

  六、辦理時限

  自受理勞動能力鑒定或重新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七、是否收費(收費依據和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不收費(如需要指定醫療機構協助檢查、診斷、鑒定等,其所需費用由所指定醫院按照國家、省、市醫療價格規定執行)。

  八、辦事地址及諮詢、監督電話

  廣州市教育路88號,郵政編碼:510030

  諮詢電話:83352256,監督電話:8319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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