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容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但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依據
《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7月16日國務院令第117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1993年11月5日,勞部發〔1993〕300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1993年10月18日,勞部發〔1993〕276號)。
三、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
(一)省屬、中央、部隊駐穗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非廣州市城區戶籍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非廣州市城區戶籍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
(四)省仲裁委認為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四、受理範圍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
五、需提交的書面材料
(一)勞動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絡電話;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絡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事實和理由。申請書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要由申訴人本人簽名(如有代筆人需註明);
(二)證據材料:包括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複印(複製)件及證據清單,證據及證據清單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三)其它材料。
勞動者訴用人單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2)如委託代理人代為仲裁,需提交申訴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託書》;(3)被訴人為企業的,提供“企業註冊資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濟信息中心查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天河區體育西橫街1號);(4)被訴人為事業單位的,需提供“登記資料”原件一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中心地址:天河路17號潤粵大廈,乘233路公共汽車至動物園南門,天河立交橋腳);(5)被訴人為其他單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機構出具的“登記資料”一份(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絡電話等。)
用人單位訴勞動者:(1)提交《營業執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3)授權委託書。
六、程序
(一)接受申請材料。審核申訴人申訴材料,對符合規定的材料進行登記,退回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並告知申訴人。
(二) 審查受理及組庭。自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受理或不受理,並送達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的,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並送達申訴書副本及應訴通知和開庭通知給被訴人。
(三)收費。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受理或應訴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預繳仲裁費;申訴人未按規定繳納或辦理減免緩手續的,作撤訴處理。
(四)接受答辯及反訴。被訴人應當自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相關證據;仲裁委員會審查被訴人反訴申請,符合條件的合併審理,收費,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
(五)開庭審理。當事人願意庭前調解的,安排庭前調解;開庭程序:申訴與答辯、調查質證、辯論、調解與裁決。
結案。仲裁委員會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的可延期三十日。調解或裁決結案的,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或裁決書;當事人撤訴或視為撤訴的,向申訴人送達同意撤訴通知書,向被訴人送達撤訴通知書;實收仲裁費繳交銀行,送達當事人銀行收費憑證,辦理退結費手續。
七、辦事地址及諮詢、監督電話
廣州市教育路88號,郵政編碼:510030
諮詢電話:83858177,監督電話:83192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