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許多讀者來信或來電本報,諮詢暫住證的收費標準及其作用,而涉及到暫住證管理方面的投訴也佔了很大的比例。為此,本報摘要將暫住證的作用及公安機關涉及暫住人口的收費依據和標準刊發出來,讓廣大外來人員對此有更多的了解。
一、現行暫住證制度的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登出”,辦理暫住證是敦促暫住人口進行暫住登記的最主要手段;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規定:暫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證明;《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在本省經商、就業的流動人員,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暫住地合法居住場所證明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廣東省流動人員暫住證”,第十條規定“暫住證是持證人在暫住地的合法居住證件,在該市、縣範圍內有效。”實行暫住證制度是依法實施的一項旨在及時掌握人口信息,了解人口動態,切實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措施。
二、實行暫住證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通過辦理暫住證掌握暫住人口信息,為各級政府宏觀調控、制定政策、配置資源提供重要依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交通、就業、物資供應、市場分析等都需要利用詳盡的人口數據。
暫住證是維護暫住人口合法權益,享受與常住人口平等待遇的依據。《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規定,流動人員在同一市、縣暫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的,其子女入托、入學等享受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連續暫住7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就業或有經營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常住戶口;憑一定期限的暫住證可向有關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購買機動車註冊登記、申領營業執照、赴港澳旅遊等。
三、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
1、暫住證工本費:
收費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暫住證卡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633號)。
收費標準:(1)廣州IC卡暫住證每證20元;(2)深圳經濟特區暫住證每證15元;(3)其他地區暫住證每證5元。
2、治安聯防費:
收費依據:(1)中央綜治委、國家計委、公安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國家計生委、國家稅務總局等八部委《關於取消暫住人口管理性收費後進一步加強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綜治委〔2002〕14號);(2)《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粵府〔1990〕8號);(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對暫住人口收取治安聯防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3〕41號)。
收費標準:已向常住人口收取治安聯防費的地方,可參照當地居民的收費標準,對居住半年以上的暫住人口收取治安聯防費。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過2.5元,全年不超過30元,具體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