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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快件、臨時身份證
2006-06-15 11:02:23 SRC-62

  申領居民身份證

  一、凡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含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陸定居的台灣同胞及已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均應申領居民身份證。

  二、須提供的材料:

  · 《戶口簿》;

  · 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履行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並交納證件工本費10元(經濟特殊區20元)。

  四、辦理居民身份證手續3個月後,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領居民身份證快證

  一、凡在廣東省範圍內有常住戶口年滿16周歲以上的公民申領或遺失居民身份證後,在辦理公證、出境出國領取護照、提取貸款、升學、外出務工經商或出差等權益事務時,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快證。

  二、須提供的材料:

  · 申請辦理快證的書面報告;

  · 《戶口簿》;

  · 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履行辦理快證手續,並交納居民身份證急件工本費60元(經濟特區80元)。

  四、申請人在辦理申辦手續7個工作日後,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領臨時身份證

 

  一、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尚待領取居民身份證或原證丟失、損毀尚未補領的人員,可根據需要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

  二、須提供的材料:

  · 填寫《申領臨時身份證登記表》;

  · 《戶口簿》;

  · 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履行申領臨時身份證手續,並交納證件工本費10元(經濟特區20元)。

  四、申請人在辦理申領臨時身份證手續2個工作日後,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領取臨時身份證。

  五、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交回臨時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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