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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境)登出戶口及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2006-06-15 11:00:20 SRC-62

  一、我國公民因事出國(境)超過6個月以上者,予以登出戶口;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超過一年的,也應予以登出戶口。上述人員的戶口在其回國(入境)後,予以恢復。

  二、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出國(境)登出戶口:

  · 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出國(境)有效證件;

  · 《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二)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 護照或入境證件;

  · 原戶籍證明或派出機關證明。

  三、公民出國(境)登出戶口和回國(入境)恢復戶口均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續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對出國(境)人員,在登出戶口的同時收繳其《居民身份證》;回國(入境)人員,在辦理恢復戶口的同時,應申領《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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