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征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應登出戶口;軍人因復員、退伍、轉業到地方,應向擬遷入地派出所申報落戶。
二、所需的證明材料:
(一)應征服現役的公民登出戶口:
·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入伍通知書》。
(二)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落戶憑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證明。
(三)復員、退伍軍人異地落戶憑省、市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出具的《入戶介紹信》。
(四)轉業軍人憑市、縣安置辦和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介紹信。
三、應徵入伍的公民及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落戶和轉業軍人落戶,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對證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復員、退伍軍人異地安置,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報縣、市公安局審批。經審批同意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