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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登出戶口及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入戶
2006-06-15 10:59:59 SRC-62

  一、應征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應登出戶口;軍人因復員、退伍、轉業到地方,應向擬遷入地派出所申報落戶。

  二、所需的證明材料:

  (一)應征服現役的公民登出戶口:

  ·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入伍通知書》。

  (二)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落戶憑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證明。

  (三)復員、退伍軍人異地落戶憑省、市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出具的《入戶介紹信》。

  (四)轉業軍人憑市、縣安置辦和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介紹信。

  三、應徵入伍的公民及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落戶和轉業軍人落戶,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對證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復員、退伍軍人異地安置,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報縣、市公安局審批。經審批同意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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