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個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經濟獨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請分戶。
二、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 申請分戶書面報告;
· 原家庭的《戶口簿》;
· 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及住址;
· 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證明。
· 屬結婚分戶的,還須提供《結婚證》。
三、理由正當、手續齊全的,派出所當場予以辦理,同時制發新的《戶口簿》。
四、辦理分戶應交納《戶口簿》工本費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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