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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分戶
2006-06-15 10:59:34 SRC-62

  一、一個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經濟獨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請分戶。

  二、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 申請分戶書面報告;

  · 原家庭的《戶口簿》;

  · 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及住址;

  · 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證明。

  · 屬結婚分戶的,還須提供《結婚證》。

  三、理由正當、手續齊全的,派出所當場予以辦理,同時制發新的《戶口簿》。

  四、辦理分戶應交納《戶口簿》工本費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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