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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方城鎮居民戶口
2006-06-15 10:59:05 SRC-62

  一、凡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在我省小城鎮辦理地方城鎮居民戶口:

  · 城鎮居民在農村的直系親屬,並在城鎮有固定住所和相對穩定的生活來源。

  · 在小城鎮購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親屬。

  · 在小城鎮投有一定資金開辦工廠、企業、服務業的。

  · 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小城鎮投資興辦實業所聘用,並在小城鎮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骨幹。

  · 外籍華人、華僑和港、澳、同胞用僑匯在小城鎮自建房屋需要照顧的大陸親屬。

  · 原己在城鎮辦理了自理口糧戶口,現仍在城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在城鎮有固定住所的人員。

  二、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 本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 《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 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證明。

  · 購買或自建住宅的需提供房產證明;

  · 投資興辦實業的需提供會計師事務所的資產登記證明、工商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或稅務部門的納稅證明;

  · 被聘用的技術或管理人員需提供聘用證明或其他就業證明。

  三、申請辦理地方城鎮居民戶口由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審核後,報縣(市)公安局審批,縣(市)公安局在3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送返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通知申請人。

  四、經批准同意的,申請人可到縣(市)公安局領取《準遷證》,並持《準遷證》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再持兩證到申請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五、辦理地方城鎮居民戶口需交納《準遷證》、《遷移證》工本費,每證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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