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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及公務員、職工工作調動入戶
2006-06-15 10:58:00 SRC-62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公務員或招收的職工以及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同意調動工作的公務員或職工,應到遷出、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 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證明;

  · 遷入地縣、市公安局簽發的《準遷證》;

  · 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出的《遷移證》。

  三、遷入地派出所對手續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四、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應分別交納《準遷證》和《遷移證》工本費,每證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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