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服務細則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政務公開為民解難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服務對象
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
二、服務內容與標準
1.擬定全省退伍安置政策法規,檢查指導各地落實安置政策,完成當年安置任務。
2.指導各地做好對當年退役返鄉的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接待工作;對在鄉的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來信來訪提出的問題,認真解答,做到來信有回音,來訪有回答,文明用語,熱情待人。
3.依據現行的安置政策法規,認真做好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檔案材料審查及接收安置工作,做到及時,無差錯。
4.指導和督促各地對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復員幹部,及時擬定分配計劃和方案,報請當地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做到任務分配合理,實施措施有力,按時落實到位。
5.擬定全省開發使用農村退伍軍人兩用人才計劃,組織引導各地復退軍人服務機構發揮職能作用,為軍地兩用人才提供服務,使退伍軍人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6.認真做好外省籍退役士兵在我省安置的審批工作。
7.了解掌握各地安置工作情況,總結推廣退伍安置工作經驗。
8.指導全省復返軍人醫院建設,為復退軍人精神病人和社會病人提供服務。
9.指導全省軍人飲食供應站(接待站)建設,為過往部隊新老士兵提供服務。
三、服務程序和時限
1.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從哪來回哪去"的安置原則,當年回鄉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由當地政府組織接待和接收。退伍義務兵回原徵集地30天內,持父母戶口本、本人退伍證、部隊行政介紹信、入伍通知書;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接到省軍安辦的接收通知後60天內,持轉業(復員)證和省軍安辦開具的接收安置通知書,到當地安置部門報到,辦理接收手續。
2.當年回鄉城鎮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的就業安置,在回原徵集地後三個月內由當地安置部門統一擬定分配計劃,報請當地政府審批,憑軍安辦開具的行政介紹信到接收單位報到。復員幹部憑省軍安辦開具的通知書辦理入戶、糧食手續,不安排工作。農村義務兵,由當地政府妥善安排其生產、生活。有專長的通過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錄用。
3.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異地安置的,除符合政策規定者外,本省籍的跨市、縣(區)安置由原入伍地與接收安置地安置部門商定,外省籍的在回安置地後60天內,由接收單位報省軍安辦批准。駐穗中央、省直單位需要的退役技術兵,在部隊確定退役後60天內由接收安置單位報省軍安辦審批辦理。
4.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來信來訪,各級安置部門按政策法規給予答覆,妥善處理。
5.復退軍人精神病員需要住院治療的,由當地安置部門與復退軍人精神病醫院聯絡辦理。
6.軍供站(接待站)接待任務,根據當地安置部門或部隊駐地軍代處計劃安排,由軍供站組織實施。
四、監督措施
嚴格按照《廣東省民政廳政務公開為民解難服務管理規定》執行。
聯絡單位:廣東省民政廳優撫安置處
聯絡電話:020-8333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