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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服務細則
2006-06-15 11:32:08 SRC-27

  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服務細則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政務公開為民解難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服務對象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二、服務內容與標準

  1.擬定全省安置、服務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檢查、指導全省各地做好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和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工作。

  2.負責審查、確定進我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去向。做到認真、細緻、準確。

  3.審批軍休幹部享受護理費的申請。

  4.認真做好各項軍休經費的預算和下撥工作,做到及時、準確。

  5.按照有關規定對設置的軍休所進行審批。

  6.指導各市制定軍休所服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開展生產經營和文娛活動,積極發揮軍隊離退休幹部的作用。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規範。

  7.對軍休幹部的來信來訪、政策諮詢,處理及時,答覆有據,做到有問必答、熱情待人。

  三、服務程序和時限

  1.審查、確定安置去向根據中央有關規定,對部隊送來的需要在廣東省安置的軍休幹部的材料進行審查。其材料包括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審定表、退休志願兵登記表(均一式五份):安置對象的子女、配偶、父母的戶口薄和身份證影印件:部隊團以上單位證明材料: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審批材料包括個人審報表及檔案。

  省民政廳和省軍區對軍休幹部的檔案進行審查後,將符合在廣東安置條件的軍休幹部名單及計劃分別呈報民政部和總政治部批准,然後申報建房計劃並將安置人員名單和任務下達各地。

  2.接收安置軍休幹部的住房竣工後根據民政部下達的接收安置計劃向部隊發出軍休幹部、無軍籍職工進住通知書, 3個月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門報到。部隊接到通知書後,按規定時間派員和軍休幹部、無軍籍職工本人一起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門辦理交接安置手續。

  3.護理費審批省民政廳在接到報告後10天內給予批復4.經費下撥省軍安辦接到安置經費下達通知後,一個月內起草文件,編制分配方案,與有關部門會簽下撥。

  5.軍休所設置在接到市安置辦的請示後,15天之內作出批復。

  6.處理來信來訪接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答覆。對來訪者專人接待,熱情解答,做好記錄,當面答覆。

  四、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照《廣東省民政廳政務公開為民解難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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