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工作服務細則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政務公開為民解難服務管理規定》, 制定本細則。
一、服務對象
現役軍人、軍屬、烈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 革命傷殘軍人(含其他革命傷殘人員)、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等。
二、服務內容與標準
1.撫恤。
(1)對烈屬和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實行一次性撫恤和定期撫恤。
(2)對革命傷殘軍人、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傷殘撫恤。
2.優待。
(1)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家屬按當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發給。
(2)在職入伍的按不少於其在自只期間標準工資發給。
(3)城鎮社會青年入伍的參照當地在職或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優待標準發給。
3.補助。
(1)紅軍失散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參加生產勞動、生活特別困難的退伍軍人,由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接省規定的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2)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對像是孤老的,補助標準高於同類優撫對象的30%。
(3)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烈屬按當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發給,其他烈屬可給予適當優待。
4.評殘、追烈。按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做好評殘、追烈工作。對符合條件、手續完備和材料齊全的,及時上報審批。
三、服務程序和時限
1.義務兵家屬持《義務兵優待金領取登記證》、《入伍通知書》、本人身份證,立功受獎的持立功證書,超期服役的持部隊團以上政抬機關證明信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公室領取優待金。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每年一次(年底)或兩次(6月、12月底)兌現,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年底一次兌現。
2.傷殘撫恤金、定期撫恤金和定期補助費每半年或每季度或當月發放一次(對特殊戶送款上門),領取時,須持本人傷殘撫恤證、定期撫恤金領取登記證、定期補助金領取登記證及戶口本、身份證、印章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
3.評殘時須個人提出申請,詳細寫明負傷的部位、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等情況,出具所在單位的證明材料,原始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證明、醫院診斷結論,經縣(市)區審查後報市局,市局審查上報省批准後,發放證件,予以撫恤。
4.要求追認革命烈士的,家屬須提出申請,按有關要求,出具各種追烈材料。縣(市)區政府審查通過後報市政府審查同意,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寫出申請報告。省廳接到政府批轉文件後,調查情況,審查材料。對符合追烈條件的,報省政府審批。
四、監督約束措施
嚴格按照《廣東省民政廳為民解難服務管理規定》執行。
聯絡單位:廣東省民政廳優撫安置處聯絡電話:83134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