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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和傷殘士官)服務
2006-06-15 11:27:41 SRC-26

  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和傷殘士官)服務

  (一)安置原則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和傷殘士官)辦理離休退休後,可以就地安置;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 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自願回農村安置的給予鼓勵。

  (二)安置去向的審查、確定

  1、根據中央的有關規定,對部隊送來的需在廣東省內安置的軍休幹部的材 料進行審查。材料包括軍休幹部的安置審定表(一式五份),安置對象的子女、 配偶、父母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影印件;部隊團以上單位證明材料。

  2、省民政廳和省軍區政治部對軍休幹部的檔案進行審查後,將符合在廣東 省安置條件的軍休幹部名單及計劃分別呈報民政部和總政治部批准,然後申報建 房計劃並將名單和安置任務下達各地。

  (三)接收安置

  1、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竣工後,根據民政部下達的接收安置計劃向部 隊發出軍休幹部進行通知書,限期3個月內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門報到。

  2、部隊在接到通知書後,按規定時間派員和軍休幹部本人一起到安置地的 安置部門辦理交接手續。並由安置部門出具證明辦理入戶、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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