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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安置服務
2006-06-15 11:21:30 SRC-27

  退伍安置服務

  (一)安置原則

  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的安置原則是“從哪來回哪去”。

  (二)安置手續的辦理

  1、當年回鄉的退伍義務、復員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由當地政府安置部門組織接待和 接收。退伍義務兵回原徵集地30天內,持父母戶口本、本人退伍證、部隊行政 介紹信、入伍通知書;復員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接到省軍安辦的接收通知書後60 天內,持轉業(復員)證和省軍安辦開具的接收安置通知書,到當地安置部門報 到,辦理接收手續。

  2、當年回鄉的城鎮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的就業安置,在回原徵集地後 三個月內由當地安置部門統一擬定分配計劃,報請當地政府審批,憑軍安辦開具 的行政介紹信到接收單位報到。復員幹部憑省軍安辦開具的通知書辦理入戶、糧 手續,不安排工作。農村義務兵,由當地政府妥善安排其生產、生活。有專長的 通過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錄用。

  3、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異地安置的,除符合政策規定者外 ,本省籍的跨市、縣(區)安置由原入伍地與接收安置地安置部門商定,外省籍 的在回安置地後60天內,由接收單位報省軍安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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